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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ing Your Own RTF Conve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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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g 2013CPOL14 min read 2.4M   40.4K   632  
An article on how to write a custom RTF parser and converter.
澳大利亚研究,2001年4期 (天津,南开大学)
上海检查官论中澳人权和司法交流
侯敏跃
    由上海各级检查机关20名高级检查官组成的培训考察团,于2001年5月
至6月赴澳培训考察。期间,检查官们和澳大利亚司法机构,特别是检查人员
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业务交流,并旁听了刑案和庭审。圆满完成了培训考察任
务,增进了中澳两国司法界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了解。
回国后,检查官们一致认为收获颇丰,不仅开阔了视野,增进了了解,而
且通过交流,切实了解到中澳在人权和司法方面的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的诸多
因素。同时,进一步认识到我国在人权司法领域取得了重大建设成果。检查官
们就中澳人权与司法现状各抒己见。了解他们的意见、观点,对中澳正确认识
自我,认识对方,促进双方人权和司法对话、交流、合作健康有益的发展,不
无补益,现将他们的体会摘要如下:

一、中澳人权观各有侧重 对话与交流才能共创双赢
    在人权领域,与所有西方国家一样,尽管澳大利亚法律也规定,个体利益对
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时,应牺牲个体利益,保障公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澳大利
亚比较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是他们的思想观念。我们的观念是,侧重于整
个社会以及群体利益的保护。道德观念上的差异,使两国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上
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总体而言,澳大利亚对个人的权利的保障,特别体现在形式上的民主、平等,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有时为维护个人的利益,致使未能很好地
顾及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如在一桩政治谋杀案中,一区议员涉嫌雇凶谋杀一州议
员,由于烦琐的审理程序。案子拖了7年余,最近才刚结案。这在形式上是民主
的、完美的,然而,不仅大量花费了纳税人的钱,也未能及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
社会一个公正。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不会发生。
    我们提倡集体主义精神,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近年来,在尊重个人
权利方面,正在寻找差距,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关押期限的
规定、关于诉讼和强制措施的一些规定等,都在朝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的方向努力。
因而,就如何平衡集体与个人权利、从而更切实有效地对这两个权利的
保障而言,中澳双方互有借鉴之处。
1997年,澳大利亚放弃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中联合提案,谴责中国
人权状况的做法,改采为句话、交流与合作的策略。这无疑是现实与明智的
方法。我们应创造条件,多与他们交流、沟通,以促进相互了解和各自的人
权事业建设。
对话是一种交流和沟通。对话中,他们把自己的道德观念、思想理念告
诉我们并企图以此来影响我们。同时,我们也将我们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传递
给他们,给他们以启示。所以影响是双向的、互动的,其带来将是双赢的结
果。
澳大利亚确实有不少好的经验,有的能为我所用,有的我们已经在搞。
例如,澳大利亚有法律援助委员会,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这是保
障人权社会效益得以充实体现的有力举措,多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也
从无到有的发展起来,已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中心,并规定每位律师
每年须接办两件免费案子,对这些情况,澳大利亚朋友原先并不了解。听了
我们的介绍。他们感到惊讶,认识到中国司法建设、人权状况较他们想知道
的和想象的要进步的多。访问结束后,澳大利亚方面主动表示,访问交流纠
正了他们过去所听到的中国人权问题上一些失实的说法,意识到中国的政治
制度、法律制度,包括人权政策,许多是科学的。
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由于中澳体制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不沟通
交流,两国在人权事务上就会格格不入,甚至产生严重对立。通过各阶层的
广泛交流、沟通、探讨、摆事实、讲情况,就会加深相互了解、相互促进的
双赢效果。

二、刑案审理中的公正性认识有差别
西方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历来对中国的刑罚制度颇有微词,认为我国
量刑偏重,对我国依然执行死刑,表示难以理解。同样中国检查官对澳大利
亚的量刑能否保证真正的公正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澳大利亚的审案有几个特点,首先,突出当事人主义,强调保护个人利
益。这往往导致庭审中对被告更为有利。影响到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的
保护。
其次,非常讲究诉讼程序的公正。当然,在民主与法制的现代社会,首
先必须保证诉讼程序过程的公正,我国也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不断改进
这方面的工作,使程序更趋公正,这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趋势。但程
序公正不应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在澳大利亚,由于过分追求程序过程的完
美、公正,常常使诉讼时间延长,从而使受害人权益、公众与社会权益的保
护被打折扣。
其三,陪审团制度。对由检查官出庭起诉的重要案件,澳实行陪审团审
判制。陪审团由12人组成,负责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使法庭的定罪更
公正合理。但陪审团决议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常使审判额外地费时、费力、
费钱,尽管保障了个体的公正,却难免忽略集体和社会的公正。因为效率是
公正不可分割的内容之一,迟来的公正本身就有欠公正。当然,澳大利亚比
较富裕,人口较少,陪审团制度有其历史传统,因而具备了实施这个制度的
条件。若要在人口逾13亿尚不富裕的中国,按这个模式进行诉讼,是有困
难的,他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另外、在对犯罪的罚当其罪上,中澳差异较大。澳大利亚没有死刑,并
认为这是文明进步与提高的表现。在中国,对罪大恶极、害死他人的罪犯,
判处极刑。我们认为,这是罚当其罪、维护公正、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社
会利益所必须的。在澳洲,一个杀人犯,可能被判数十年至终身监禁;一个
贩毒24公斤的犯人只被判刑7年。由于囚犯服刑期过半后,可申请假释,从
而大大缩短了劳动改造的时间。这对被害人、对社会显得不够公平和公正。
罚当其罪,除要求对罪犯处罚得当外,其另一层含义,是要充分保障对被害
人的公正,对社会的警示,否则不利于防范今后继续发生类似案件。 

三、异曲同工的未成年人保护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澳大利亚倾注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组建
了青少年调解委员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用以化解矛盾纠纷,保
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面对青少年犯罪率增长,1997年,澳联邦议会制定《少
年犯罪法》,建立青少年犯罪协商会议,旨在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率,给
予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法律处理,以尽可能少使未成年人犯人入狱、
判刑,让他们在不离开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环境下,反省悔罪,改正罪错,
重新做人,或判处其在社区强制做义工一段时间。当然,也有青少年犯人被
判决进少改所监教。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澳大利亚政府和司法制度对青少年
犯罪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总之,澳大利亚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贯穿于法律和文件中,对未成年
人犯罪的处罚形式多样,不局限于法庭审理。其尽量不关押青少年,强化
社区和家庭教育功能的一些做法,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较多适用缓刑和
训诫,突出社会帮教有许多相似之处。
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往往强调我国少教所对青少年犯罪的监禁,或
工读学校的存在,忽略和故意视而不见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专设有青少年保
护委员会或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学校内有青保办、青保辅导员等。事实上,
各类青保组织在保护和帮助青少年工作上,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
减少监禁、教育为主、形式多样地实施对青少年保护,是中澳两国依法
保护青少年的共同特征。但在具体操作手段上,双方有不同之处,可互相
取长补短。

四、加深了解、增进理解是双方面临的共同任务
培训考察使检查官产生了同感:中澳应增加人权和司法的交流和合作,
因为缘于不了解而导致的不理解依然不少。澳大利亚人对我国人权与司法
状况确实缺乏正确和足够的了解。在与澳方交流中,检查官们发现绝大多
数澳大利亚朋友不知道,如同澳有监外执行一样,我国亦有缓刑。中国对
监狱是有监督的,中国的检查长是经人大选举产生的等等信息,他们也一
无所知。听了来访的检查官的介绍后,澳方同行在感到惊讶之余,开始改
变对中国的看法。这体现了交流的巨大作用。
我们也同样需要通过互访、讲学、交流,以及各种形式、各个渠道的接
触、沟通,多了解澳洲的信息。我们对澳洲的司法制度了解肤浅,这次访
问让中国检查官增加了了解,可是了解不等于理解,他们对有些做法仍感
到困惑不解。比如陪审团的一票否决制、过分追求诉讼程序公正的形式上
的完美主义、禁贩毒却不禁吸毒的扫毒政策。中澳双方都存在彼此理解大
大落后于彼此了解的现象,深入考察对方国家司法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条
件,历史文化渊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而这有待于两国司法界
和其他各界进一步发展接触、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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